澳门法治转型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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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端洪
澳门回归以来取得的辉煌成就,向全世界有力地证明了,“一国两制”构想是行之有效的,是中国对人类宪法思想的伟大贡献。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指的是主权国家的法治,完整地说,应当称为宪制的法治。“宪制的”不仅具有价值的内涵,还包含了法治的政治基础和前提。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为国家机构提供合法性依据,同时发挥政治整合的功能。
澳门回归祖国,必然带来澳门法治模式的变迁。
澳葡殖民统治时期,澳门的法治从根本上不具有宪制法治的属性。国家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以宪法和澳门基本法为基础,为澳门创设了一种新的宪制秩序,按照“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则对澳门社会进行政治整合。
在新宪制法治下,澳门同胞当家作主,享有前所未有的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新宪制法治,是在保持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原有法治资源,积极发挥“澳人治澳”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澳门原有法律之所以能够与新宪制法治对接,顺利实现法治转型,是因为满足了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回归后,澳门居民,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对主权者做到起码的政治忠诚。所谓起码的政治忠诚,或者称底线的政治忠诚,就是不得从事基本法第23条禁止的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如果没有起码的政治忠诚,就会人为地制造对抗性的身份认同。
第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坚定拥护基本法,严格按照基本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合力实施好基本法。
第三,澳门居民做到了初步认同基本法,初步认同按照基本法规定产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的权威,进而实现社会的政治整合。所谓初步认同,就是整体认同而不排斥具体批评。没有初步认同,就无法保证法治,无法保证基本的社会秩序。
为顺利实现法治转型,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第一,进行法律清理。临近回归时,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定,根据澳门基本法第145条对澳门原有法律进行处理,对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清理和适应化。
第二,落实基本法第23条立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积极履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责任,2009年就通过了《维护国家安全法》,2018年还成立了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第三,根据澳门实际情况循序渐进推进政制发展,构建爱国爱澳的管治队伍。
第四,以宪法和基本法为核心,大力做好社会公众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国民教育。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为作者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